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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tem 987654321/12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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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120.105.36.38/ir/handle/987654321/1240
題名:
從女性主義談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內涵
作者:
黎淑慧
貢獻者:
社科中心
關鍵詞:
社會秩序維護法、性交易、性工作者
日期:
2017-10
上傳時間:
2018-01-24 13:42:13 (UTC+8)
摘要:
性工作者經常面臨被社會大眾以歧視眼光看待,從法律言之,也是罰娼不罰嫖。因此嚴重違反性別平等 原則,也違反女性主義之主張。性工作者之生計權,吾人應多瞭解之。而日日春協會之歷史,也對性工作者 的生存與困境有諸多探討,由於許多性工作者皆為女性,也讓女性主義的聲音在日日春協會的沿革中具有重 要意義。
藉由社會結構的視野來分析我國弱勢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的處境,結果發現 長期以來,社會大眾出於個
人所處之立場/位置,來理解與掌握自我的行動與決定,當其正好位處於優勢社群中,而能使觀點能廣泛地 在社會散布開來與接受時,即會形成社會的支配標準,也開始認為符合這個標準者才是「正常人」。當人們 習於僅以自我立場/位置來思考或行動時,往往就未能慮及處在其他社會立場/位置的社群,不理解為何無 法達到支配標準的要求,而將之視為未達標準者,並要求這些人要去符合社會同一標準。劣勢社群也因為自 身條件無法滿足一般人想像,致使其訴求與意見因而不受社會大眾以及政府重視,剝奪了劣勢社群的發展能 力資源、機會與接近管道,在此情況下也難以繼續保持社會支配標準確實被實行,與優勢社群地位不墜。
因此這些無法符合標準的弱勢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,成為社會結構中的劣勢者,時常要因支配標準以及 正常化邏輯的左右,承受來自優勢社群將其貶抑為「不正常者」,或是需要矯正的污名。又因優勢社群將性 工作視需要被防備、圍堵的一群人,而使得成立性專區政策難以實現。政府部門或社會大眾只願意以自己所 處位置來觀看性消費者與工作者,對其所處情況的認知不夠全面同時缺乏理解,又不願正視性工作中的現實 因素,這也是本次修法所存在無法改變現狀的原因。正如弱勢性工作者最該受到重視的不利處境問題,都未 能在本次修法中確實解決
;即便在本次修法多次對政府提出訴求,都遭受漠視,而性消費者缺乏正常管道尋求性需求滿足的問題 更難以被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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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社會科學教學中心] 校內專題研究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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